綜合考慮中央、地方和部隊等因素,十七大代表的選舉,共劃分為38個選舉單位。與十六大相比,選舉單位數相同,但有兩點變化:一是十六大時,中央金融系統各單位黨的關系隸屬于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系統作為一個選舉單位,由中央委托中央金融工委組織召開黨代表會議選舉十六大代表。2003年中央撤銷中央金融工委以后,中央各金融單位的黨組織分別實行垂直領導,黨的關系及行政關系互不隸屬。因此,中央決定,十七大時中央金融系統仍作為一個選舉單位,但代表(含機關本身)名額由中央直接分配到各單位,由各單位黨委負責按規定程序選舉產生,大會期間合編為中央金融系統代表團。二是十六大時,中央企業系統(在京)代表的選舉由中央委托中央企業工委負責。2003年,中央不再設立企業工委,組建了國資委黨委。中央決定,黨的關系在國資委黨委的企業和國資委機關,由國資委黨委組織召開黨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十七大代表,大會期間編為中央企業系統(在京)代表團。黨組織關系在京外的企業,仍在地方參加選舉,編入地方代表團。(來源:新華網 編輯:夏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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