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和約概念,附件不可少 [ 2006-10-03 09:06 ]
在某些特定性質的合約中,所牽涉的客體概念必須盡量完整詳細地表達出來,以充分、明確地規范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為求清晰,除了在合約本文中做概括的定義外,可以再利用「附件」做更詳細完整的說明。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Products" means all types of the
machineries manufactured by Manufacturer as are specified in Attachment& A
hereto. 本約所稱"產品",指制造人所制造如附件A表列之各式機器。
& attachment = exhibit = schedule = annex
attachment是我們最熟悉的“附件”說法,其它還可能在英文合約中用來表示“附件”的有exhibit、schedule、annex等等,都是同樣的意思。
不同國籍的當事人,由于各個國家所使用的法律各不相同,可能對同一個名詞會產生不同的解釋,造成適用上的困擾與權利義務的混亂。要避免這種問題的發生,除了可以依照前述各種方法,由合約撰寫人自己為這些名詞下統一的定義外,在某些性質的合約中還可以借助于國際既有的慣例規則,例如針對國際貿易,有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ICC)所作成的國際貿易條規(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簡稱
Incoterms),對
FOB、C&F、CIF、Ex-Ship等國際貿易上常用的專有語詞都有統一的定義,當事人只要指明雙方同意適用某一個版本的Incoterms作為解釋的依據,就可以省去很多定義上的麻煩。
The trade terms used in the Contract, such as "CIF", "C&F", and "FOB"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Incoterms
1994". 本約所使用之CIF、C&F及FOB等貿易條件,皆依據一九九四年版之國際貿易規約為解釋。
(來源:中青網英語角 英語點津 Annabel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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