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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死刑方式并行12年 專家稱注射死刑尚缺標準 2009-06-16 11:31
主持人: 你看,槍決它是有一套實施細則的,但是12年以后,當我們再關注注射死刑的時候,發現注射什么藥物,由誰來執行,在多長時間內可以讓犯人死亡,這些似乎都沒有一個像標準一樣的東西可以去依據。 白巖松: 的確,剛才我們節目一開始的時候說,即使是死刑犯的死亡也需要一種公平,我想這種公平里頭有兩種含義。 第一種含義是當有一部分執行死刑的時候用注射,而另一部分用槍決的時候,可能對于槍決的那批人可能就不公平。 第二種公平就是同樣都是注射死刑,當有人是極短的時間,幾乎很平靜地就死去了之后,而有的人卻經歷了一種沒有想像的痛苦,最后雖然也離去了,但是這個被延長的過程是不是也是一種不公平。 所以從現在的角度,經過了12年,當然有一些細節,作為新聞媒體還不一定能夠掌握,但是透過今天的媒體我注意到這樣的一些細節,你比如說顯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技術上,在藥品上等等有了比較成熟的這種把握,因為在執行的過程當中,是由北京市先根據你今年有多少死刑犯,向最高人民法院來報,然后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把相關執行的藥品等等發放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后在執行的時候,再下派到比如說中級的法院去執行。 你看,現在這個關其實把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手里頭,不管是藥品或者其他的一些,我相信它也有它的一些實施細則。經過12年之后,我們剛才看到了很多這種,包括失敗的案例,即使在國外也有,在國內也有,但是后來你會看到新聞的時候,它也都彌補了,希望現在是一個已經接近成熟了,所以希望北京今年年底可以實施之后,也能在全國快速鋪開,在另一個層面上也實現公平。 否則大家可能會議論一件事情,2000年的時候,前廣西主席陳克杰執行死刑的時候是注射死刑,又隔了一年多,到2001年的年底,沈陽市的副市長馬向東也是執行的注射死刑。后來就有人曾經議論,是不是貪官在執行死刑的時候也有特權,其實不是,因為在全國搞了很多很多的試點,其實有大量的都是普通的這種死刑犯,但是既然在執行注射死刑當中有這樣的兩個人,大家就會格外議論。所以我覺得這樣的公平也需要全社會給予關注。 主持人: 剛才我們說到了一個在注射死刑中需要的一個標準問題,就這個問題,我們來連線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劉教授您好。 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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