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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矛盾化解在訴訟中——云南紅河中院調解千畝土地承包糾紛案紀實 2009-09-03 14:25
引言 云南省紅河州河口瑤族自治縣位于云南省東南邊陲,地處紅河與南溪河交匯口而得名,全縣面積1332平方公里,國境線全長193公里,最低海拔僅76.4米,為云貴川三省的最低點。河口縣是國家級口岸。 2008年3月23日晚,河口縣瑤山鄉達溝河村,200多人提著砍刀、鋼管等工具聚居紅河岸邊的達溝河山頭,雙方虎視眈眈,一場械斗一觸即發!河口縣委、政府、法院、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領導及法院、公安邊防干警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耐心疏導,及時制止一場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然而,當干警們撤走后,雙方當事人又再次發生沖突,最終導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 據了解,這樣的械斗在近年來一直持續著,規模相對大的就有4次!同一撥當事人、同一個地點、為了同一塊承包土地多次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這里究竟發生了什么? 2009年8月27日,記者來到事發地,河口縣瑤山鄉達溝河村的山包上,躍入記者眼簾的是五座綿綿起伏的山包,漫山遍野種滿了橡膠、香蕉、甜龍竹,一片綠油油的景象,橡膠樹長有碗口粗,香蕉已經掛果,蓬蓬相連的甜龍竹被熱辣辣的太陽曬得無精打采,除了樹林里不是傳來的的“知了”聲,一都顯得很平靜…… 這一年間瑤山鄉達溝河村為何發生這么大轉變,這里的平靜是如何恢復的,事情還得從10多年前說起…… 出讓荒山使用權千畝土地起糾紛 1995年6月1日,河口縣瑤山鄉牛塘村民小組與楊玉龍、李東旭、李開和簽訂了一份《有償出讓集體荒山使用權協議書》,協議約定,牛塘村民小組將該村集體所有的位于達溝河南面、烏龜灘對面山的1500多畝荒山有償出讓給楊玉龍等三人使用,除去巖石、陡坡和一些已經種植的長期作物占地外,按照1000畝計算(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公共設施不在承包范圍內),出讓年限為30年,從1995年6月1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出讓地價每年每畝12元(95、96年各為3000元每年,97年開始為12000元每年),30年共計342000元。 協議中約定,楊玉龍等三人對使用面積和經營項目享有繼承、轉讓、出租、抵押和與其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權利,嚴禁利用土地進行炒買炒賣,對違約責任也在協議中做了約定,只要任何一方違約均需賠償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違約金10000元。 在取得1000畝土地經營權后,楊玉龍等準備發展香蕉產業,在承包地上主要栽種香蕉。經營了一段時間后,由于面積過大,楊玉龍等也感覺人手不夠,精力有限,為了不浪費土地資源,楊玉龍等考慮找人合作開發。 就在楊玉龍等人正在尋求合作伙伴時,李東旭的一位朋友找到了他,這位朋友說他認識河口宏輝公司(下為宏輝公司)的老總,對方有意合作,希望找個機會談談,一起合作開發這片土地,雙方于1998年7月16日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該協議約定,楊玉龍等將其承包的牛塘村民小組的集體荒山800畝作為投資,與宏輝公司進行合作經營,期限為6年,宏輝公司支付楊玉龍等人110400元。 1999年11月8日,楊玉龍等人又與宏輝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增加面積500畝,按照約定價格計算,合同期限至2004年7月30日止,宏輝公司應付給楊玉龍等三人69000元。 協議簽訂后,宏輝公司先后投資開墾種植了香蕉、肉桂、甜龍竹,并修建公路,建蓋房屋,安裝了水電設施。 2002年12月9日,楊玉龍等人再次與宏輝公司簽訂《合作經營補充協議》,約定在合作期間內宏輝公司不得種植長期作物,若種植長期作物則由其自行處理,如果楊玉龍等無能力收回,合同到期后雙方再另行協商合作協議,若不再繼續合作經營,宏輝公司已經種植的肉桂和甜龍竹由公司自行處理,其他條款按雙方原定協議執行。 2004年7月30日,楊玉龍等人與宏輝公司的合同期滿后,宏輝公司尚欠3萬元租金未付清,雙方進行了協商,但協商未果,糾紛隨之而來。 宏輝公司輸官司強制執行被擱置 因為協商未能解決問題,楊玉龍等人最終選擇了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楊玉龍等于2005年10月21日將宏輝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宏輝公司按協議交還土地,給付合作期間尚欠的土地經營收益35880元,并賠償至交還土地之日的土地經營收益損失。河口縣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實屬土地租賃關系,雙方簽署的協議合法有效,宏輝公司沒有根據合同期限選擇投資項目主要責任在宏輝公司,于2005年12月16依法日作出判決:“一、宏輝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前返還給楊玉龍等出租的土地1300畝,宏輝公司投資的地面附作物、設施和固定資產等由其處理,修建的公路期滿即無償轉給楊玉龍等三人;二、宏輝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天內付清欠楊玉龍等的土地租金35880元;三、宏輝公司支付楊玉龍等于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的土地使用收益損失費97174.74元;四、駁回楊玉龍等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宏輝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楊玉龍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河口法院劉正平院長說:“當初受理了楊玉龍等人的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經過調查發現案情比較復雜,依法操作必然會擴大雙方的損失”。實際上,雙方協議簽訂后,宏輝公司確有違約行為,在僅為6年的合同期限內,共投資600多萬元在出租地里修建道路、飲水池,架設水電設施,栽種5000多棚甜龍竹,7萬多株桂皮樹、16萬余株橡膠樹和6萬多株香蕉,這些植物均為合同和協議中禁止栽種的長期經濟作物,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有“作物或固定資產可折價處理給楊玉龍等人”的規定。2002年12月9日,楊玉龍等人與宏輝公司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明確宏輝公司種植的肉桂、甜龍竹等長期作物到合同期屆滿后由宏輝公司自行處理,短期作物和固定資產可折價處理給楊玉龍等人。而合同期屆滿后,楊玉龍等人不同意按協議折價收購宏輝公司投入的固定資產和短期作物。 “如果直接按照法條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做到案結,但是此事絕對不會就此了結,更大的問題是雙方的損失怎么辦?法院不能不考慮這漫山遍野的正在成長和已經掛果的作物,這些都是雙方的血汗錢!”劉正平院長覺得法院執行也應結合實際情況考慮。 隨后,河口法院向河口縣政法委匯報了案件情況,法院執行干警深入當事人家里,開展了大量的辯法析理和化解矛盾工作,但近十多次的化解工作均因雙方分歧太大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結合實際情況再三權衡,河口法院最終沒有機械簡單的按照楊玉龍的強制執行申請執行。 一邊是楊玉龍等堅決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邊是宏輝公司面對如此大的投資,情急之下也寸步不讓,此案的執行申請被擱置下來。 未經同意擅解約一片土地“嫁二夫” 就在楊玉龍等人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牛塘村民小組在沒有與楊玉龍等人協商解除原簽訂協議的情況下,于2006年12月21日張貼通知要求與楊玉龍等人終止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但楊玉龍等并沒有接到該通知。 2006年12月21日,牛塘村民小組在通知與楊玉龍等人終止履行協議的同時,擅自與宏輝公司簽訂協議,將原承包給楊玉龍等人的同一片土地又承包給了宏輝公司,承包期為20年(200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承包費為每年30000元。 楊玉龍與宏輝公司的糾紛還未解決,村小組又與宏輝公司簽訂了協議,這使得本就復雜的糾紛再次升級。 2008年3月19日,牛塘村民小組把楊玉龍等告上法庭,牛塘村民小組訴稱,1995年6月1日,牛塘村民小組原小組長登發春未通過村民大會同意和授權,私下與被告簽訂《有償出讓集體荒山使用權協議書》,楊玉龍等人并未按照協議約定在承包地上發展農副產品、發展綠色產業,而是將承包的土地轉租給宏輝公司,因此依法起訴:一、要求終止履行雙方于1995年6月1日簽訂的《有償出讓集體荒山使用權協議書》;二、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0000元;三、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宏輝公司參加了訴訟。 河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受法律保護,牛塘村民小組與楊玉龍等于1995年6月1日簽訂的《有償出讓集體荒山使用權協議書》實為承包集體荒山土地經營權合同,而且該協議經過牛塘村民小組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公證處公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在12年的協議履行中,楊玉龍等已按協議全額支付了村小組12年的土地費,逾期支付系經雙方協議同意,楊玉龍等人轉租給第三人宏輝公司是協議中約定的楊玉龍等享有的權利,并不存在違約行為。為此,河口縣法院判決駁回牛塘村民小組和第三人宏輝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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