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件]
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據《信息時報》報道,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開始實施,《條例》突出家庭保護和人性化關懷,如規定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不得讓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學校設施配置應當照顧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等。
[連線嘉賓]
佟麗華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
[連線記者]
鄭赫南
廣東省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定放縱未成年人夜不歸宿的家長將被處罰,這一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日前,曾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修訂工作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接受了記者的獨家采訪。
記者:有人把“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不得讓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看做《條例》的一大亮點,您怎么看?
佟麗華:嚴格說,這還不算是創新性的亮點。早在1999年通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就已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將這兩部法律與廣東省的相關規定比較一下,不難看出,內容上并沒有大的突破。
記者:但是,放縱孩子“夜不歸宿”的家長要受處罰的規定,是以前沒有過的。
佟麗華:這個規定是新的,出發點也是好的,相信廣東省人大是想讓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如何追究家長的責任呢?誰來追究?對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又該如何處理呢?這些都沒有明確。
早在2004年、2005年團中央征求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意見的時候,我就和一些學者呼吁過,要增加“罰則”,在責任追究部分明確行政機關的職權和具體行政處罰種類。可是在2007年生效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這一點并沒有得到體現。
記者:據了解,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行為,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規定了較為明確的罰則,但在具體實施時打了折扣。
佟麗華:不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六十七條也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可是,這里的“主管部門”是誰呢?“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又是什么呢?
我在2008年初的北京市人代會上提出過關于盡快落實上述條款的建議,北京市人大將意見轉給了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然而,他們答復時,都不認為自己是“主管部門”,而且提出即使想進行行政處罰,又該如何處罰呢?是罰款還是吊銷執照?從現有規定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就無法付諸實施。
記者:對類似“未成年人夜不歸宿”、“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等問題,在上位法有欠缺的時候,地方性法規應如何有所作為?
佟麗華:地方性立法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需要,在制度建設方面作出突破性規定。對于“夜不歸宿”的情況,地方立法可以規定“宵禁”制度,即對23:00—凌晨6:00之間夜不歸宿的孩子,警察、城管等人員可以規勸或者送其回家;如果被詢問的未成年人拒絕回答住址或者拒絕回家,可以將其送至“臨時庇護”場所讓其過夜。在此過程中,對虐待、打罵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予以處罰;對流浪兒童(一般長時間不回家,跨地域流動的未成年人,與偶爾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不同),可以聯系流浪兒童救助機構予以救助。
在這里,我建議多建些緊急庇護所。所謂緊急庇護所,也就是給未成年人提供一個臨時過夜的場所,這會比流浪兒童救助機構和派出所更適合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據我們了解,上海已經開始這方面的嘗試。這種制度建設更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未成年人立法建設中積極探索。
記者:從代表的角度看,您覺得立法工作應當怎樣增強針對性和現實性?
佟麗華:我們應該更多地關注弱勢群體的立法,像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權益保障方面的立法,目前這些法律法規倡導性條款偏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而地方在出臺相關條例時,容易簡單抄襲法律,沒有體現地方立法特色。眼下,為了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適應,不少省份正在修訂原有的地方性法規,建議地方立法部門盡可能增強條款的可操作性。如果部分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地方立法又不作細化規定,執行起來會存在種種障礙,影響法律的權威。
編輯:肖亭 來源:《檢察日報》(記者鄭赫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