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定點醫院藥店有新規
此外,新規還重新細化規定了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申辦條件。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應當具有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和有償收費許可證;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能夠保證醫保用藥的質量和品種,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用藥咨詢服務;執行國家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具備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能力;具備與藥品零售調劑業務相適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完)
來源:天津網 編輯: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