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3:新增罪名一般由兩高共同研究確定,為什么罪名的確定不在立法環節完成?
周光權:立法上不確定罪名,有很多因素,當然這也一直是我們的立法傳統。有的國家是先規定第多少條,然后是罪名和條文的內容,也有一些國家立法上不規定罪名,靠司法機關去解決。中國的傳統是自1979年制定刑法始就沒有概括罪名,現在也是對這個傳統的尊重。其實,刑法的具體條文總是要司法機關去應用,對罪名怎么概括得既準確又能讓老百姓看得懂,司法機關會有準確的判斷。
再者,司法機關出臺司法解釋以后,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備案,確定罪名的過程其實也是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共同努力的結果,并不完全是司法行為。如果一定要在立法環節確定罪名,要經過反復斟酌、反復討論等環節,立法的周期會特別長。因此,現在這種確定罪名的方式也是相對合適的,可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有些死刑可否備而不用
追問4:草案擬取消13個罪的死刑,會不會削減刑法的威懾力?
周光權:這個問題可以這樣來看。第一,在我國,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很少適用,有的罪名從來沒用過,有很多罪名判得極少,基本可以忽略,對這些犯罪取消死刑不會給社會治安帶來壓力。第二,這些犯罪都是經濟犯罪、非暴力犯罪,本身基本沒有直接的被害人,即使取消死刑,還可以對罪犯判處無期徒刑,公眾對此也不是不能接受。第三,死刑的威懾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說經濟犯罪,犯罪的人都是高智商,他們對刑法不是一無所知。因為現在的傳媒非常發達,很多白領階層都可以通過網絡等各種途徑獲知國家對某種經濟犯罪的態度。但是,當獲利極大、利潤特別高的時候,他們就會鋌而走險,對這樣一些人,死刑的威懾是打折扣的。
追問5:有些委員提出金融詐騙類犯罪涉案數額巨大,造成老百姓傾家蕩產,如果取消死刑,刑法的威懾就沒有了。如果備而不用,放在那也是一種威懾。對此,您怎么看?
周光權:金融類詐騙是經濟犯罪,但歸根到底還是詐騙行為。而普通的詐騙數額也有上千萬的,但最高刑期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還有,金融類詐騙的被害人很難說是純粹的被害人,大多有牟利或者投機的心理,對自己可能被騙以及集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并不是一無所知,但他仍然愿意去做,這對犯罪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般來說,被害人有過錯的時候,犯罪人的責任相對減輕。
現在有些觀點把數字絕對化了,而且把這個數字與貪污賄賂的數字相比較,實際上這兩者不是一回事。貪污賄賂罪侵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對國家政權的危害極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或許是符合當前中國社會的現實的。
國外現在規定或者實際適用死刑的國家占20%多一點,它們的死刑都不適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單純的財產罪或者經濟犯罪。這可能也是未來中國刑法修改的方向,以后取消死刑的步子會邁得大一些,像經濟犯罪的死刑都應該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