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樣規定的初衷,有關人士解釋說“對于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起到遏制作用”。不可否認,的確有個別勞動者會刻意刁難用人單位,但是,以此為理由來讓更多勞動者無法順利維護自身的權益,未免說不過去的。何況,如果用人單位真正完善規章制度并嚴格遵守,就是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也難以成功。比如,勞動者每次加班都有權要求進行登記,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登記并讓勞動者簽字,工會派員或者有工人代表見證,登記記錄一式兩份存在資方和工會處,加班工資單據也一式兩份分別保存。我想,在這種嚴格制度的規范約束下,即便有個別勞動者用心不良,用人單位也能輕易地舉證反駁。然而,現在的真實情形是,許多用人單位不愿完善加班制度,不進行加班登記或者登記了也是由自己秘密保管,以此來不計算加班工資或者少算加班工資。
所以說,要形成有效約束勞資雙方的加班制度,指望老板一方是不太現實的,只有通過進一步完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來倒逼老板、用人單位去積極采取規范行動。也就是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沒有加班或者已經發放了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舉證,則推定勞動者加了班或者沒有領取加班費。相信有了這種舉證責任的倒置,沒有一個用人單位敢對建立規范的加班制度掉以輕心,因為對制度的疏忽,就是真金白銀的流失,沒有用人單位愿意面對這種情形。如此一來,勞動者就無須再煩惱于加班費問題,他們只要安心加班,在得不到應有報酬時向法院起訴,他們的合法權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楊文浩)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