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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調節尚處空白 專門物流法亟待出臺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8月,國家郵政局和國家工商總局曾聯合發布了《國內快遞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物流快遞業中推廣使用,此文本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在服務過程中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沒有約定賠償標準的,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既無約定也無相關法律規定的,從快遞服務標準規定。
“這個合同文本曾讓廣大寄件人歡呼雀躍,以為從此結束了3倍郵費賠付的噩夢,但沒過多久大家又發現,這個文本其實沒有多大用,效果是換湯不換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法官武建國說,“雙方沒有約定賠償標準的,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這一規定本身就存在問題。
“我國沒有針對物流快遞業的專門法律,2009年10月1日新《郵政法》實施后,對于快遞損失索賠問題,只是籠統地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但是在我國民事法律中,根本沒有對于快遞物品丟失或損毀后責任如何劃分、損失如何賠付的規定,因而,說到最后,依然要按照物流業的‘行規’來執行。”武建國說。
“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有著極其健全和完善的物流法律體系,我國在建立全國性的交通運輸物流政策法規的同時,各地政府部門也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抓緊研究制定促進現代物流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引入競爭機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物流政策法規,從而為構建我國現代物流法律體系奠定基礎。”武建國建議。
來源:大河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