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規定:食品作坊準許證有效期增至3年
針對食品加工小作坊條件簡陋、食品安全事故多發領域,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特別增加了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規定,要求其應當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并具備相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設備、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同時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的有效期由1年改為3年。
為及時發現食品安全末端的隱患,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特別明確了鄉鎮、街道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新增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派駐的執法機構做好監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