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6月18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明日起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結合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嚴密了刑事法網。
《解釋》共計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為確保法律準確、統一適用,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范環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環保部等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經廣泛征求意見并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本《解釋》。
據介紹,人民法院歷來重視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了《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統一法律適用,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奠定了重要基礎。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強化對環境的保護,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二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修改后,罪名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相應調整為“污染環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