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公布司法解釋嚴打假軍車
一副假軍牌可判三年刑
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規定從8月1日起,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處有期徒刑3年。
廣州軍區防范打擊涉軍造假違法犯罪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主任、廣州軍區政治部保衛部部長嚴杏來就有關問題接受了羊城晚報記者采訪。
嚴杏來說,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釋》對“情節嚴重”做了明確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中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屬于“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