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前夕,北京第一中級法院通過對近一年來審結的4151件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勞動爭議案件顯現出的新特點: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法》的剛性要求之下都普遍重視了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形式,但是在書面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日益凸顯,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新生勞動爭議糾紛的重要誘因。
陷阱一:簽署空白合同
劉某與某公司的勞動糾紛一案中,用人單位提交的勞動合同中,工資標準為2500元、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開始,為期兩年零六個月。而劉某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事后在僅有雙方簽字蓋章的空白勞動合同上補填的內容,并提交了入職申請表,證明真實的入職時間為2006年5月,提交銀行打卡記錄,證明真實的工資收入為每月4000元。因此該案中工資標準(標準越高經濟補償金數額越高)及勞動關系期限成為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法官提示:由于勞動合同的格式化填寫特點,書面勞動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填寫內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簽字蓋章的現象十分普遍,出現勞動爭議糾紛后在空白勞動合同之上倒簽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不斷發生。勞動者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重視格式化勞動合同中需要特別約定的空白填寫內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勞動合同上簽字,自己堅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內容約定不明
張某與某公司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崗位為行政助理,在工作期間發生爭議。用人單位以張某工作不能達到公司要求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同時稱無須向張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張某則主張某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需要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在審查張某工作是否能夠達到公司要求這個重要事實時,卻發現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張某工作內容的約定是“達到甲方要求”,而什么是甲方要求則沒有予以明確。
法官提示:格式化勞動合同中的填充內容,是勞資雙方需要特別重視的重要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書面勞動合同需要通過勞資雙方就內容進行詳細約定,才能起到規范用工、定分止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