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摘登)
第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案
第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案
第三條 拒傳、假傳軍令案
第四條 投降案
第五條 戰時臨陣脫逃案
第六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案
第七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案
第八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
第九條 違令作戰消極案
第十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
第十一條 軍人叛逃案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攜帶軍事秘密出境后滯留不歸的;
(三)申請政治避難的;
(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
(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
(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
(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