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案
第十三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 提供軍事秘密案
第十四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案
第十五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案
第十六條 戰時造謠惑眾案
第十七條 戰時自傷案
第十八條 逃離部隊案
第十九條 武器裝備肇事案
第二十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案
第二十一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案
第二十二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案
第二十三條 遺棄武器裝備案
第二十四條 遺失武器裝備案
第二十五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案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軍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營房保障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
(三)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嚴重影響部隊正常戰備、訓練、工作、生活和完成軍事任務的;
(四)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軍事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