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主
在湖北宜昌發生的兩場官司,直接導致山西關公酒業丟失“關公牌”商標。
第一場官司,是關公坊酒業向山西關公酒業提出解除合同。
2010年年初,山西關公酒業向合資公司提出,合資以來一直沒有分配利潤,也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答復。
到2011年,山西關公酒業派專人赴宜昌解決此事,就合資公司的設立登記、生產銷售及商標使用等情況進行調查時,方知合資公司長久以來只是一個空殼。
而此時的山西關公酒業顯然沒有意識到還有更加嚴重的后果。
同年7月30日,山西關公酒業應邀前往宜昌進行談判。不料8月2日,關公坊酒業突然向其遞交《解除合資合同通知》,緊接著8月5日又向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允解除《合資合同》、《協議書》及補充性條款。
關公坊酒業的訴訟理由是:“……合同簽訂生效后,在履行期間,原告發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無效……應當依法予以解除……”
這是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從2011年一直打到2012年年底,夷陵區、宜昌市兩級法院均判決解除合同。
幾乎就是第一場官司的同時,第二場官司也開始了。
2011年8月29日,稻花香集團一紙訴狀,將旗下的關公坊酒業和合資公司推上被告席。
稻花香集團的訴訟材料顯示,2002年2月20日,稻花香集團與旗下的關公坊酒業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書。根據協議,關公坊酒業須從2003年起每年向集團支付各項分攤費用300萬元,但不進行財務票據核算,四年一清。2006年年底,集團催討首筆共計1200萬元分攤費時,關公坊酒業表示無力償還,便找其入股投建的合資公司作擔保,請求延期至2010年12月30日,到期將兩筆分攤費一并繳納。
訴訟材料還顯示,2007年3月6日,合資公司、關公坊酒業、稻花香集團簽署擔保合同書,明確合資公司對關公坊酒業欠稻花香集團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到2011年1月10日,稻花香集團向關公坊酒業及擔保方——合資公司催要兩期分攤費共計2400萬元,并要求后者履行擔保責任。但關公坊酒業依然表示無力支付。
稻花香集團以企業集團身份向夷陵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關公坊酒業支付分攤費3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后又追加至2500萬元,同時要求合資公司承擔擔保連帶責任。
同年11月1日,夷陵區法院作出(2011)夷民初字第1148號民事調解:關公坊酒業支付分攤費用1000萬元;擔保方合資公司(即宜昌關公酒業有限公司)自愿以“關公牌”及“關公坊”等系列商標專用權作價1100萬元為關公坊酒業抵債。
2011年12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根據夷陵區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關公牌”及新延伸商標強制過戶給稻花香集團;2012年2月13日,商標過戶完成。僅隔兩天,即同月的15日,稻花香集團便將“關公牌”及新延伸商標許可給關公坊酒業無償使用,由占用變成了占有。
至此,在這場兩地企業共同“做大”關公品牌的合作中,山西關公酒業不僅徹底出局,連原本的“關公牌”母商標也就此丟失。
最后一場官司,后來被外界比喻為“老子打兒子”,即作為“老子”的稻花香集團,在向兩個“兒子”即關公坊酒業和合資公司討債。
官司
對這兩場官司,山西關公酒業另有一番看法。
在王文東看來,既然關公坊酒業認為《合資合同》無效,為何直到2011年山西方面發現合資公司是空殼時才提出解除?如果說這一問題在鄧某主政時未發現,是由他人接任董事長后發現,那么接任者2009年就接任了關公坊酒業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為何兩年后才提出?
王文東還提出,第一場官司解除合同后,按照法律法規,應該進行原物返還,即讓“關公牌”商標返還到山西關公酒業手中。但稻花香集團和關公坊酒業、合資公司的第二場官司又開始了,等第一場官司判決后需要原物返還時,原本在合資公司的商標卻沒有了。“合資公司似乎只有一個使命,就是為了讓稻花香集團和關公坊酒業對‘關公牌’及新延伸商標完成使用到擁有,再從擁有到占有的全過程。”在山西關公酒業法律顧問楊勤虎看來,這兩場官司可以說是一場訴訟欺詐。
首先,夷陵區法院受理就屬違規。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的相關規定,企業集團只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不得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稻花香集團與關公坊酒業訂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不應該予以支持。
關公坊酒業近年來銷售業績斐然,僅2011年,其銷售收入就達16億元,夷陵區法院為何不對有實體經營的債務方——關公坊酒業采取相關法律措施?
在這場官司中,合資公司作為一家從注冊成立至今都沒有進行過任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卷入了這場“老子告兒子”的債務糾紛,面對訴訟,不作任何抵抗,就將“關公牌”商標及延伸商標低價抵債……
王文東還特別提醒注意這場債務官司中相關人員的身份:債權人稻花香集團董事長與稻花香酒業的董事長為同一人,并且是債務人關公坊酒業的第二大股東,也是實際控制人,同時還是擔保人合資公司在工商部門存檔章程中顯示的大股東(占總股份的66%)。
擔保時,實際是用自己是大股東的公司(即合資公司)為自己是實際控制人、第二大股東的公司(即關公坊酒業)拖欠自己是董事長的企業集團(即稻花香集團)的債務提供擔保。這一過程,完全是自己一個人在表決。
值得注意的是,這場債務,已被逮捕的鄧某不僅是債務人關公坊酒業的董事長,也是擔保人合資公司的董事長,還是債權人稻花香集團的副董事長。
王文東質疑:這樣形成的債權債務,究竟能有多少真實成分?
而知情人士透露,其實根本就不存在關公坊酒業欠稻花香集團分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