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
獨具特色的勞資調解委員會
□記者 彭夢瑤 巴黎報道
巴黎第四大學信息與傳播高等研究學院教授讓-馬克?勒加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法國多層次的工會組織和法律法規有效地預防了勞資糾紛的發生,準司法機構勞資調解委員會對疏導勞資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在處理勞資糾紛過程中政府主導、法律保障和建立機制三者相得益彰,成為法國預防和化解勞資矛盾的有效途徑。
法規賦予多層次工會維護勞動者權利
據讓-馬克?勒加爾教授介紹,法國工會組織層次較多、力量強大。僅有權與政府直接對話和談判的全國性工會組織就有五家,法國政府在對與勞動者利益相關事務進行改革前必須要與各大工會進行磋商。
法國業已形成以勞動法、行業協議、企業協議三個層面為保障的勞資關系。
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包括法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是法國最基本、最普遍的勞資關系準則。它規定工會擁有與資方就薪酬、工作條件等進行申訴和談判的權利,工會代表每月可帶薪從事工會工作10至15小時,雇傭員工200人以上企業還有義務向工會提供專門的活動場所。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罷工權,允許他們在與雇主意見不一特別是就薪酬問題存在分歧時進行罷工。此外,法國還于1982年以法律形式規定,雇主必須每年與工會就勞動者薪酬進行談判。雇主若不遵守該制度,則將被送上法庭。
法國700多個行業均有工會與雇主協會經過談判簽訂的行業協議(即行業集體合同),行業協議根據行業特點具體確定本行業的勞動標準。在行業協議的基礎上,各企業工會還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與雇主簽訂企業協議(即企業集體合同)。
除工會組織外,法國還規定,凡雇傭50名雇員以上的企業必須在內部成立企業委員會,成員由企業員工投票選出,他們對企業經營狀況及決策享有知情權,并對資方決策提出意見。雇主如違反規定將面臨法律制裁。
讓-馬克?勒加爾教授強調,法國工會力量之所以強大,并不在于其會員人數眾多,而在于各種法規賦予它們維護勞動者權利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