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購買的電視機 “三包”憑證串號(上)與維修后送回的電視機上串號(下)不一致。送修前,王先生多留了個“心眼”,在電視機后蓋的標簽處簽上了自己名字。不久后,王先生接到售后服務人員電話,稱王先生的故障電視機所需配件等待時間較長,建議他更換一臺電視。
王先生購買的電視機 “三包”憑證串號(上)與維修后送回的電視機上串號(下)不一致。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消費者王先生遭遇了一起煩心事:自己購買的某品牌電視機出現問題,廠家維修后送回的電視機不但出現新的故障,而且與原電視機串號不同,疑被“調包”。
電視返修 串號改變
王先生告訴記者,2013年2月6日,他在大潤發超市蘇州市何山店花費6399元購買了一臺某品牌電視機。
2014年10月2日,電視屏幕突然出現橫向條紋,影響正常觀看。王先生立即聯系該品牌售后客服部門。次日,售后服務人員上門查看后告訴他,這屬于質量問題,需要將電視機返廠維修,并于10月15日將電視機取走維修。
送修前,王先生多留了個“心眼”,在電視機后蓋的標簽處簽上了自己名字。
不久后,王先生接到售后服務人員電話,稱王先生的故障電視機所需配件等待時間較長,建議他更換一臺電視。王先生查詢發現,售后人員建議更換的電視機售價僅為3000多元,與自己購買的電視價格差距很大,而且沒有原電視機的3D功能等配置,便拒絕了售后人員提出的方案。
經過多次催促、溝通,王先生最終于2014年12月22日收到了維修后的電視。在售后服務人員調試電視機時,王先生查看了電視機后蓋標簽,發現自己送修前標記的簽名沒有了,提出質疑,對方表示不清楚,便離開了。隨后,王先生觀看電視時發現,這臺送回來的電視播放畫面小于電視機屏幕。
王先生心生疑慮,再次查看這臺電視,發現電視機上所貼的串號為LIN1334Y0026760W4PY2,而翻開當初購買的電視機“三包”憑證,王先生發現上面所登記的串號竟然為LIN1244YC042376DAYH1,兩個號碼并不相同。聯想到自己在原有電視上標記的簽名記號不見了,王先生懷疑自己的電視機在維修過程中被“調包”了,于是向本報記者投訴。
疑被“調包”提起訴訟
接到投訴后,2015年1月23日,記者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咨詢了該品牌電視機公司客服人員,工號為900206的客服人員表示,電視機后蓋上所貼的條形碼即串號,應與“三包”憑證和電視外包裝上所貼串號相同,且這個串號顯示的是電視機的生產日期等信息。
按客服人員的解釋,王先生于2013年 2月 購 買 的 串 號 為LIN1244YC042376DAYH1的電視機應該是2012年第44周生產的,而現在 王 先 生 家 中 串 號 為LIN1334Y0026760W4PY2的電視機則是2013年第34周、即2013年10月生產的。2013年2月時,王先生如何能買到當時還未生產出來的電視機?
王先生還告訴記者,與自己之前的電視機相比,返修后送回的電視機又臟又舊,顯示屏后有許多不干膠粘貼的痕跡,凹槽處也有很多灰塵,還有多處擦劃。
由于電視機公司方面一直未對王先生的質疑給予正面回復,無奈之下的王先生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按照原有電視的價格退一賠一。
維修欺詐 應予賠償
對于王先生的投訴,南京劉萬福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萬福表示,商家應該在經營過程中誠信對待消費者,即使需要更換電視也應該及時告訴消費者。如果“掉包”情況屬實,商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劉萬福分析說:“在這起案例中,王先生受到的損失難以判定,所以3倍懲罰性賠償的金額并不明確。但從立法本意來說,是要讓失信違法商家付出代價,有效規范市場行為。因此,如果商家‘掉包’行為屬實,按原商品價格賠償消費者是比較合理的?!?/p>
江蘇省家電維修行業協會秘書長徐學錄向記者表示,在維修中擅自更換消費者商品是一種不誠信行為,對消費者的索賠要求應予以支持。
對于今后如何防范這一類問題,徐學錄建議消費者應該在維修之前將相關維修憑證和產品信息保存好,并要求維修方確認,避免出現問題后商家推諉。如果已經出現問題,消費者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發稿前獲悉,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王先生的案件,并將于2月9號開庭。在法院立案后,電視機公司方面一改此前不聞不問的態度,主動與王先生取得聯系,向他道歉,并希望能夠與其庭外調解,但對電視機是否被更換未作出答復。